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壹人的過失行為導致另壹名工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承包人作為負責人應負刑事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有可能是意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壹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三)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四)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拒絕接受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職工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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