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第二十條: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壹)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二)在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建議;
(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匯報,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議題,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四)對基層工會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進行民主評議和考核,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與選舉單位的會員保持密切聯系,熱情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為工會工作建言獻策;
(六)積極宣傳貫徹會員大會決議精神,監督檢查工會委員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團結和帶動會員完成會員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