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其中,40%應上繳縣級或上級總工會,其余60%由本單位工會使用。資金回籠壹般按月進行,具體時間可以從當地工會了解。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其繳納,必要時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強制執行。
關於工會經費使用的規定:
1,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用於組織員工開展體育、教育和健康活動;
3、用於工會的日常開支和業務活動;
4、用於工會幹部的培訓和福利;
5.用於工會組織的其他相關活動。
以上費用應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綜上,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分配比例為40%上繳上級工會,60%由單位使用,按月提取。逾期不支付資金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並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服務職工和工會活動。資金來源有五種:(1)會費;(二)建立工會小組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貼;(五)其他收入。財政部門每年撥付給工會集團的休養補貼、退休基金等專項資金和補貼,屬於財政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會費,由國家財政撥款或在稅前列支,也是財政資金。從工會經費的來源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