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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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貨幣數量二百張以上不滿三千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作貨幣圖樣或者事先與他人合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圖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為“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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