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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立法解釋制度

我國現行立法解釋制度主要規定在憲法、決議、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1。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決議還明確規定,立法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作了進壹步的特別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的。”同時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為了事後啟動立法解釋,《立法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提請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此外,《立法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法律解釋草案的起草、審查、批閱和公布程序。法規有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1條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國務院解釋。”它還規定了解釋程序、效力和要求解釋的主體。字符串5

決議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

《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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