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恐嚇、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目的在於逃避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 (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債務、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關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或者躲藏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