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是壹家工程建設公司的員工。某日,經工程部領導安排,駕駛推土機在公司承接的工程中執行平整道路任務,當日18完成工作任務。可是錢說完就把推土機停在路邊,把作業工具放回駕駛室。突然,他從山坡上滾下壹塊飛石,穿透駕駛室玻璃,擊中了錢的手臂。錢立即被送往醫院搶救,被診斷為左橈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工程部認為,錢受傷屬於工作時間以外(8: 00至18: 00),與完成工作任務無關。他不同意按工傷處理,於是錢與單位發生了糾紛。
錢在這起工傷保險案中的傷情是否應該認定為工傷?
回答:
這個保險案件的關鍵在於,在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性或最後性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人,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壹般的工傷事故有哪些?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需要客觀分析時,應先確定工作內容,再確定工作時間和地點。錢是在下班後收工具時受傷的。收集工具是推土機司機的必要工作程序。屬於收尾工作,和工作有關。錢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條款: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事故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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