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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私下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壹般來說,雙方私下協商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是無效的。職工因工負傷後,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雙方意願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並經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後,方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法律允許雇主和雇員通過協商解決工傷賠償問題。但國家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在員工受到傷害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當事人對該協議提起訴訟,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判決。工傷賠償私了協議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無效: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就是否認定工傷和勞動能力等級作出約定;明顯不公平存在,存在重大誤解,甚至是用人單位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思;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事故管理制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工傷職工獲得醫療和經濟補償的基本保障,具有補償性。其目的是維護勞動者的生存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相應傷殘等級的,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但如果協議約定的支付金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違反公平原則,則屬於無效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調解協議達成後,壹方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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