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擴展數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1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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