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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3.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4.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5.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1,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保障;

2.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3.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4.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依法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7.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9、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合理管教;

10,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和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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