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工傷報告,經社保經辦機構調查確認後,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在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由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按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保險的,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 *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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