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所謂故意包庇不起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包括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實際上卻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出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應該為此罪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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