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分為禁止燃放區和壹般管理區。
禁止在禁放區內銷售、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
無放電區域是:
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實驗區和昆崳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龍口市、招遠市和萊州市的建成區。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禁放區以外的區域為壹般管理區。
在壹般管理區內,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民政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
高架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沙井和建築工地;
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和窗戶;
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和宗教活動場所;
安全保護區內的輸變電、燃氣、燃料等能源設施;
大型倉庫和停車場;
風景名勝區、林地和綠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有關單位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或者場所設置警示標誌,並做好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