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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相關的法律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因參加體育訓練活動受到傷害的,認定為工傷;退休人員由現工作單位聘用,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業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臨時聘用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人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職工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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