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因參加體育訓練活動受到傷害的,認定為工傷;退休人員由現工作單位聘用,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就業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臨時聘用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人過程中受到傷害的職工的,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