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法律規定,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和制止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設立的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反對我國公職人員、人民和商業組織,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的組織。加入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了壹定的加入程序(如選拔、註冊、特訓等。),或者在特殊情況下,雖然沒有像往常壹樣正式加入,但實際上已經作為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了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的統壹領導,堅持公開與保密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和依法懲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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