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這次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點:(1)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土地使用權的分配也有兩個顯著的特點:
(1)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
(2)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不用支付任何費用或經濟成本。
綜上所述,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50年,土地使用者應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