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醒。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相對人的提醒中,雖然可以看出相對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後果只是壹個月期限的開始。期滿後,對方仍不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這個後果和提醒的意義無關。壹般情況下,催告人傾向於對方作出追認。
2.註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在這種行為中,行為人表達的不是某種意思,而是壹種事實或情況,通知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3.原諒。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