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可以由雇主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但必須制作工資表來記錄雇員支付的工資。工資單必須至少保存兩年以備將來參考。員工需要向有關方面提供員工的工資表,可以復印用人單位的工資表,由用人單位證明材料來源並加蓋印章,可以作為有效憑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需要註意的事項
第壹:開具收入證明時註意必要的格式。
第二:收入證明必須加蓋“鮮章”,即收入證明復印件無效。
第三:蓋章必須是財務章或者單位公章。而且必須是圓形的郵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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