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對同壹印章的效力做出不同的選擇。只要公司在某壹場合使用過(認可其效力),該印章在另壹次交易中的使用就應有效(公章是否為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工商備案)。
?第二,公司印章要唯壹。有的公司有30多個合同章,放在壹起非常壯觀。海豹不是唯壹的風險。最高法院認為,公司印章不止壹枚,難以有效認定該印章是否為公安局登記的印章。如果公司外部印章不具有唯壹性,則不允許主張公司使用“偽造印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不具有約束力。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與表見代理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時,對方沒有義務審查用於簽訂合同的印章是否真實。
?總之,印章就是公司對外的“質押”。從最高法院的幾個判決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公司的印章管理混亂,會使公司面臨巨大的交易風險。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委托誠實可靠的人管理印章,並制定嚴格的印刻審批流程,不得同時刻制或允許他人刻制公司印章。
?如果公司明知員工(授權委托人)偽造公章的存在和使用,但未能采取積極、有限的措施防止對方利益受到損害,其效力在另壹種情況下得到認可,則加蓋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