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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分析:1。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自主決定其勞動報酬;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司法機關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參加勞動的,由企業自主支付生活費;3.上述人員解除管制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重新確定其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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