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或者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將起訴掛靠人和掛靠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關聯方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對人,自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播作為實際的構建者,基於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論基礎,對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其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所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規定,施工方與其他施工企業有掛靠關系,以掛靠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方和掛靠施工企業列為* * *共同被告;因承包人未達到質量標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掛靠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