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因行賄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故意刁難、威脅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4.強行索要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
關於懲治行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