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公安局報案;
2.向人民檢察院舉報;
3.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4.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警署的職責和運作:
1.接警:負責接收群眾報警並對報警信息進行登記、分類和評估;
2.現場處置:派警察到現場對事故或事件進行現場處理和調查;
3.案件調查: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4.治安管理: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包括戶籍管理和流動人口管理;
5.法制宣傳: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
6.社區警務:與社區建立聯系,開展社區警務工作,預防和化解社區矛盾。
綜上所述,當派出所報警後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公安局報案、向人民檢察院報案、向行政監察機關投訴、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不同的法律途徑尋求問題的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14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