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三大紀律是:面對群眾的危險,公安民警決不能見義勇為;絕不允許醉酒鬧事;絕不允許在夜總會娛樂。
綜上,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民警,壹律先予禁閉,並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壹律免職,並視情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隱瞞、包庇或包庇者,將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壹十八條
需要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憑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傳喚。協同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