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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大紀律六項規定是什麽?

公安部六項規定如下:嚴禁不履行配合手續跨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域執行傳喚、拘留、逮捕;嚴禁在未履行配合手續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文件;在管轄爭議未解決前,嚴禁跨公安機關管轄區域派警。依法依規進行預處置的除外;嚴禁拒絕配合、故意阻撓、制造管轄爭議、爭奪案源或者設置條件、收取費用、拖延辦案;嚴禁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辦案協作請求信息;嚴禁在未按規定報批的情況下,跨公安機關轄區執行任務。現場緊急情況除外。

公安機關的三大紀律是:面對群眾的危險,公安民警決不能見義勇為;絕不允許醉酒鬧事;絕不允許在夜總會娛樂。

綜上,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安民警,壹律先予禁閉,並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壹律免職,並視情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隱瞞、包庇或包庇者,將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壹十八條

需要異地執行傳喚的,辦案人民警察憑傳喚證、辦案協作函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系,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傳喚。協同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傳喚違法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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