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時,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則的前提下,以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進行民事行為;另壹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員可以在法律規定不充分或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情況下,運用公序良俗的壹般要求處理糾紛。民事法律制度根據公序良俗原則,對民事主體權利的行使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與公認的道德規範壹起,形成系統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則的基本理論基礎
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和“權利不可濫用”的辯證統壹“法無禁止即無禁止”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以自願選擇滿足或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行為。
“權利不可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應符合良好的風俗習慣,不損害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壹般公序良俗要求。特別是當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的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
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壹直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這造就了中國法制強調倫理道德的法律精神,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礎。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公民社會生活和交往日益繁榮和復雜,這為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
公序良俗來源於民事法律調整的固有缺陷,即民事社會生活交往的廣泛性、復雜性和不穩定性與法的不竭性之間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則的任務就是解決這壹矛盾,從而彌補法律的不足,維護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