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將被開除;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第四,工作時間嚴禁飲酒,違者將受到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將被開除;情節嚴重的,開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第二十三條配備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槍支,確保槍支安全。
配備或者配備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槍支管理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有堅實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維護等管理制度,使用後要及時收回。
配置供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條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有關使用槍支的規定,保證合法、安全使用槍支。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第二十五條配備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凡攜帶槍支者,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件。未攜帶持槍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槍支;
(二)不得在禁止持槍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
(3)槍支被盜、被搶、丟失的,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