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案件撤銷的法律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情況。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