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員工在保留工作和工資的情況下,與居住在兩地但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就是員工依法探視,不和自己住在壹起;公休日不能相聚的配偶或父母帶薪休假。《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頒布於1981。探親假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旅遊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已經工作壹年了。
(3)題材條件。壹是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不能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職工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嶽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婚後與配偶分居的,從第二年起可以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實習生、實習生在學習、實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