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由相關組織進行調整,也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調整;認定雙方感情破裂,調整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或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當準予離婚。對於離婚新規,很多人把焦點放在新增加的離婚冷靜期上。即使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也要在提交離婚申請後等待30天,冷靜期結束後,還要在期滿後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