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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機關。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收到申訴人的刑事復議申請和對不立案決定的審查後,應當審查申訴人是否就同壹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申訴人對同壹事項的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申訴人就同壹事項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檢察機關已經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終止刑事復議、復核程序。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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