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版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的通知》附件三。
13,地址——填寫該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住址。地址前必須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或通用簡稱,如“北京市朝陽區勁松二區206層2單元308號”。集體戶口必須填寫居住地的詳細地址名稱,不得填寫單位名稱。比如北京汽車廠職工住在本單位宿舍,地址應該是“北京市朝陽區燕京西裏7號樓2門301號”,不能寫成“北京汽車廠宿舍7號樓2門301號”。省會城市或者自治區轄區內的地址登記,不得在地址前冠以省或者自治區的名稱或者通用簡稱。
14.本市(縣)其他地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縣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
15,籍貫——填寫我爺爺的居住地。城市填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縣,但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出生地不明的,以收養人的出生地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外國人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填寫其入籍前居住的國家名稱。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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