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和使用槍支規範》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規範人民警察佩帶和使用槍支的行為,有效制止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人民警察攜帶槍支、使用槍支、事後報告、調查處置等工作。
第三條本法所稱人民警察,是指經授權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以下簡稱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持槍警察。配槍部門是指配備公務用槍的公安機關內設部門、機構和其他直屬單位。槍支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公務用槍配備辦法》配備的各類公務用槍。槍支的使用,包括持槍警戒、警告、警戒和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