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警察可在三種情況下扣留汽車,
1,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3、因收集證據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交警扣車要交停車費嗎?
“交警扣車不需要交停車費,停車費由公安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交警扣車多長時間?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留汽車的最長期限是33天。交警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後,交警在3日內委托檢驗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檢查鑒定。交警會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發給當事人。交通警察應當自檢驗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壹款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