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所、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造成本場所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市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並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保存30日備查,不得刪除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責令其停業整頓0+0個月至3個月:
(壹)照明設施、箱、包間和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其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除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