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6.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其他人。
公安機關的性質是雙重的,即行政和司法。詳情如下:
1.公安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主要負責社會治安的管理,行使國家的治安管理權,包括警告權、罰款權、吊銷執照權和行政拘留權。
2.公安機關也是司法性質的。他們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司法權,包括立案、偵查、采取和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執行部分刑罰等任務。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的職責涵蓋從預防和打擊犯罪到維護社會秩序,從交通安全管理到特殊物品和行業監管,再到出入境管理和信息網絡安全保護,旨在全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壹條
人民警察應當立即救助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的公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