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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追繳贓物的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授權公安機關享有刑事訴訟追繳贓款贓物或涉案款物的權利,訊問、搜查、辨認、通緝等十項法定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贓款沒有也不可能被認定,那麽從哪裏追回贓款呢?從嚴格意義上講,國家、企業或者個人的財產受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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