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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普通民事壹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仍需延長,經上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3個月,最長***15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延長。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0日,特殊情況下經審判庭庭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最長為***120日。二審民事判決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最長為6個月;二審民事裁定的審理期限為30天。審理期限是指開庭審理的期限,不包括送達文書的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二條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第壹審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損案件的審理期限為壹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不服罰款、拘留的民事決定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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