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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只能靠口供嗎?

法律解析: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律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應當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只要符合上述情況,公安機關就會申請批準逮捕,然後實施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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