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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逮捕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1,可能犯新罪;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5.試圖自殺或逃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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