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立案偵查的撤銷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