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我部於2001發布了《關於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幹規定》(金彩[2001]209號)。上述規定對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國有金融企業面臨的集中采購現實與制度出臺時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集中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2008年和2014年,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相繼頒布。此後,有關部門也出臺了壹系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來規範招投標行為和政府采購。二是國有金融企業體制改革穩步推進,現代公司治理機制基本建立。國有金融企業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經營行為日益規範。第三,隨著價格水平的不斷上漲和企業需求的多樣化,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對原有規定進行修改。
法律依據:
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行為,加強采購支出管理,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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