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職權或壹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是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
2.行為人意圖憑借國家行政權力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
3、行為主體客觀上存在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性要求,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也可以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