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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嗎?

派出所可以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可以成為訴訟的被告。派出所的管理權限是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據此,派出所具有獨立處罰的主體資格,有權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派出所應當對其具體行政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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