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
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法》還指出:
第八十壹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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