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召開,現任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18年3月就職。目前,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壹般在每年3月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權力
1,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審議各種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
3、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
6.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