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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裁決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的合法性。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有七種法定理由,其中第58條第1款規定的六種法定理由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第五十八條第三款關於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中,部分規範性文件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審查。但根據現行法律,人民法院基本不可能啟動主動審查程序。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主動啟動司法審查的程序和條件,人民法院援引該條款規定的,也應當在當事人申請啟動撤銷仲裁裁決程序後進行。不同的是,人民法院適用該條款規定的,不受當事人是否適用該法定事由的影響。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是否以該條款作為撤銷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以主動適用該條款的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以裁定方式決定是否駁回或者撤銷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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