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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占用公共停車位怎麽處罰?

占用公共停車位壹般是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商戶占用公眾泊車位的投訴如下:

1,當事人可以電話報警,直接找交警隊當場抄牌拖走;

2、當事人也可以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投訴。

不按規定停車的處罰:

1.違反規定停放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利用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違法行為,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指定地點停放,對違法駕駛人處200元罰款;

2.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處200元罰款;

3.機動車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或者臨時停放的,處100元罰款。

綜合分析,商家占用公交車是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交管部門舉報,交管部門會依法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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