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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來源於

法律分析: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起源於古羅馬。私法是相對於公法的壹種表述,它們是法的壹種分類形式。關於私法和公法的劃分,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解釋,主要的支撐應該是法律關系理論。當調整的主體是隸屬關系時,是公法;如果是平等的民事關系,包括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行為(如購買商品等。),那麽調整這種法律關系的就是私法。壹般來說,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本意義在於便於法律適用,區分公法和私法的實際好處在於便於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適用什麽法律規定,采取什麽救濟方式或制裁措施,由什麽樣的法院或法庭受理案件,適用什麽樣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全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妥善處理六大關系準確把握知識產權審判司法方針政策(二)關於保護私權與維護公共秩序的關系,知識產權是私權,但權利的行使也會涉及公共秩序問題。壹方面,知識產權審判要強化私權保護意識,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通過保護私權實現鼓勵創新的法律意圖。另壹方面,私權的保護必須服從法律為維護公共秩序而設定的強制性規範。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壹律不得保護;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知識產權合同,壹律認定無效,以達到公法控制、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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