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款私借的資金是非國有企業、非行政單位的,即不屬於國有資金,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未支付,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如果資金是國有的,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侵占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貪汙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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