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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定義

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在壹定社會條件下或特定範圍內保持壹致的壹個方面。它既不同於國家利益和群體(體)利益,也不同於社會利益和共同利益。它的特點是主體數量和實體享受的不確定性。如何認定公共利益是司法和行政實踐中的壹個重要問題。

從漢語的構詞法來看,公共利益屬於偏正結構,可分為“公共利益”和“利益”兩部分,其中“公共利益”用來修飾“利益”。其實,“公共利益”主要指的是利益的“受益者”,“利益”才是真正的內容。因此,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主要表現為“公共利益”和“利益”的不確定性。

擴展數據:

福利有以下特點:

1,客觀性。這也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所考慮的利益的最大特征。即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是真實的、客觀的、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

2.主觀性。西方學者強調這壹點,如葉林內克認為利益是壹種離不開主客體某種關系的價值形成,是主體獲得或肯定的積極價值。這樣,興趣就和主體的價值(感覺)緊密相關。價值的存在可以直接形成利益感,而利益感必須依賴於利益相關者(即主體)的利益感。

3.社會性或者環境。也就是說,客體對主體的意義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受到當時社會客觀事實的影響。2005年以前有意義,並不意味著2005年壹定有意義,2005年沒有意義,2005年以後也沒有意義。因此,對利益的判斷往往必須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不能前後壹致地衡量,而是靈活浮動的,由壹些判斷利益的因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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